京医保办发〔2024〕4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本市参加上海市牵头十五省(区、市)联盟及自行组织对第一至五批国家集采部分周期期满及期内续约药品的带量采购已形成中选结果,结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3〕9号),现就本市执行此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积极参加,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品种范围
本次集采品种范围包括第一至五批国家集采品种中本市参加上海市牵头十五省(区、市)联盟接续品种、本市自行组织的满接续品种及期内续约品种。其中,本市参加上海市牵头十五省(区、市)联盟集采中选结果包括主供产品、备供产品以及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发布的视同中选药品。本次集采中选药品、采购周期等可登录招采子系统下载查看,其他属于本次集采品种范围内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可作为中选药品的补充进行采购销售。
三、时间安排
2024年3月30日0时,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本次集采中选药品采购价格,执行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相关政策。3月30日前,医疗机构应按招采子系统安排完成中选药品品种、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等调整工作,实行网上采购,做好倒库备货,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4月30日0时,调整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供产品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切实落实履约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建立承担约定采购任务中选药品必须及时进院并优先使用制度;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通过招采子系统实时掌握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占比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自查自纠,严格按协议约定完成约定采购量;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仍应优先合理使用中选药品。
(二)保障中选药品供应。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排产与备货,按要求报送库存报告,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对于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主供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期届满。在协议期内,当主供企业出现不能对医疗机构订单及时作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产品或视同中选药品。当主供企业无法满足本市医疗机构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本市将依次递补备供企业替代原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三)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应加强中选药品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持续做好临床质量和疗效监测,提升用药水平,做好对患者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细化临床产品替换方案,对于有特殊需要的患者要做好用药衔接,有序过渡,避免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处置方式。
(四)落实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现行政策,持续推进国家集采药品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将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优化用药结构节省的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予以留用。通过多部门联合考核评价,将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按时回款率、药品费用增长率、非中选药品金额占比、疗效近似非集采药品费用增长、线上线下采购情况、患者投诉、舆情事件等纳入监督考核范围,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比例和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纳入国家和本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执行情况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
(五)强化履约情况监测。如主供企业无法正常履行产供职责,本市医保部门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平台提示、核减本市任务量、取消主供资格、启动******办公室。
(六)做好突发事件应对。采购期内,如遇突发事件对中选药品采购供应有较大影响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替代药品,按要求做好网上采购、网上登记,同时应做好患者引导工作,避免引发社会舆情。
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3〕9号)相关要求,完善日常监测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各医疗机构采购情况,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动处置,形成市区两级上下配合、互相促进的局面,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发展。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