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3.《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5.《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二、办理权限
本级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三、受理条件
1.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2.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格式、内容符合水土保持标准要求。
4.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生产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众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即自公示日期起二十个工作日后,可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5.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需公示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6.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只需要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1.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2.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3.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
4.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
6.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7.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五、报备验收材料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报备材料为:申请文件1份(包括报备申请函、申请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1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1份、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1份、向社会公开证明材料1份。
2.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报备材料为:申请文件1份(包括报备申请函、申请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1份、向社会公开证明材料1份。
3.报备申请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扫描件(PDF格式)。纸质版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
六、报备流程
1.******水务局提交验收报备材料,工作人员初审申请要件,齐全的接件,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符合报备条件的予以受理。
2.******水务局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报备回执(5个工作日)。
3.******水务局按比例抽查接受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复核。
七、办理结果名称
《XXX项目(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地点
1.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水务局申请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请将申请材料送至:******水务局8楼水土保持中心(巴都大道173号)。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接受网上报备,通过网上报备的,请先将申请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lzsstbczx@163.com。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817-******
投诉电话:******